第一条 为了解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决和增强大城城市战略定位,更进一步强化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前进长年在京平稳低收入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分数落户是通过创建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彰显一定分值,总分数超过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人口户口。第三条 坚决公平公正、总量掌控、存量优先、有序前进的原则,急剧实行分数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人分数落户不应同时合乎下列条件:(一)持有人本市居住证;(二)不多达法定退休年龄;(三)在京倒数交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第五条 分数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平稳低收入、合法平稳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寄居区域、创意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扬、守法记录指标构成。总分数为各项指标的总计分数。(一)合法平稳低收入指标及分值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定月劳动合同并倒数工作剩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筹办企业并倒数经营剩1年及以上,或在京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倒数经营剩1年及以上;以倒数交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平稳低收入年限的计分标准,每倒数交纳社会保险剩1年积3分。
(二)合法平稳住所指标及分值申请人享有获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定月房屋租赁合约,合法出租合乎注册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于在用人单位获取的具备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须要倒数居住于剩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倒数居住于剩1年积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单位宿舍每倒数居住于剩1年积0.5分。
当倒数居住于年限少于交纳社会保险年限,以倒数交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倒数居住于年限。(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接纳的学历(学位)的,可取得适当的分数。明确分数标准为:大学专科(不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确认以申请人取得的最低学历(学位)不尽相同,不总计。
获得学历(学位)期间倒数交纳社会保险年限及倒数居住于年限的分数与学历(学位)分数不总计。(四)职寄居区域指标及分值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移往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剩1年特2分,最低特6分。申请人低收入地和居住地皆由城六区移往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剩1年特4分,最低特12分。
(五)创意创业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意创业大赛取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取得适当特分。其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最低特12分,获得本市市级奖项的最低特6分。
只计最高分,不总计特分。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股权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合乎一定条件的,工作每剩1年特2分,最低特6分。
申请人在经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合乎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低收入,且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合乎一定条件的,投资或低收入每剩1年特2分,最低特6分。申请人在经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移往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低收入,且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合乎一定条件的,投资或低收入每剩1年特1分,最低特3分。上述创意创业指标各项扣分不总计,同时合乎多项特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六)纳税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近3年倒数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值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交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出来纳税额,平均值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以上情况分数不总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人分数落户的,每条记录减半12分。(七)年龄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年龄不多达45周岁的,特20分。
(八)荣誉表扬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以下荣誉表扬之一的,特20分:被票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大城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大城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涉及表扬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
以上情况分数不总计。(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背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判处行政拘留惩处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半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自行制订分数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包括分数落户指标的明确确认标准和政策继续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第七条 分数落户每年申请人一次。
合乎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递交申请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发布分数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分数情况和落户分值,可行性确认年度分数落户人员,并将其分数情况向社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按涉及规定办理本市常住人口户口。第九条 取得分数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合乎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未婚、父母申请人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奔落户政策办理。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
对在分数落户工作中不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不道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该确保所获取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中止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分数落户申请人资格;早已落户的,不予吊销。
对所在单位帮助获取欺诈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法院其分数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分数落户指标体系主动明确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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