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营村村民赖以生存的大龙潭泉水被污染。谢慧 摄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在披露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的详细内情之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此起案例的指导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最大金额民事赔偿“本例环境公益诉讼在判决方式上是有所创新的。
”田成有说,较之之前省内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这次诉讼中,采用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二审判决被告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304520元的判决。这是目前为止国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大金额的民事赔偿,其社会影响大,对环境污染危害行为的企业与个人行为起到一定的司法震慑力和教育、引导作用。
田成有特别指出,二审判决确定将赔偿金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该资金也是全国第一例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资金。他认为,判决赔偿金支付给该专项资金将有利于本案环境污染的专项治理,也有利于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保行政机关当原告是亮点田成有告诉记者,从全国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看,司法实践不断在突破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人民检察院和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两类。经过两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结合现在环保法庭案件数量少、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意识不高的现实情况,探索地尝试拓宽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是很有意义的,“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本案中,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本案诉讼,也是本案的亮点之一。”田成有说。
环境公益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目前司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田成有向记者介绍说,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由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考虑原告举证能力有限而规定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因为所诉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举证能力相对更低,更应当进行充分法律保障,故而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无异议的。田成有说,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的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原被告双方可能都不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因此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鉴定机构的存在就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法院采证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困难。本案中,关键性证据就是昆明市环科院出具的评估报告。
本报昆明6月1日电 .blkComment p a:link{text-decoration:none}.blkComment p a:hover{text-decoration:underline}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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